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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111年02月18日)
第 75 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