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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111年02月18日)
第 76 條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