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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111年02月18日)
第 77-1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