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 111年02月18日)
第 78 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第 79 條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第 80 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第 81 條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