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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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88 條
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第 89 條
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