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110年05月13日)
第 17 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