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隨時交換意見,並指定人員切實聯繫。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
一、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每年一至二次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召集所屬各級檢察署檢察長與警政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及其所屬機關相關首長、主管,分別或聯合舉行會議,就犯罪偵查及預防之政策性問題或地區檢警聯席會議提報之通盤性問題討論研商。
二、地區檢警聯席會議:各地方檢察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每年輪流舉辦一次,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召集檢察機關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代表舉行會議,並邀請該管地方法院代表列席,就犯罪偵查及預防之各項問題討論研商。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因偵辦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亦得按事件性質之不同,請求所屬機關首長依前項規定召開臨時檢警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