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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年09月01日)
第 15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