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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年09月01日)
第 17 條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