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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2年09月01日)
第 4 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訴訟文書,法院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

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

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送達之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存根填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