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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驗及統計 ( 112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