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驗及統計
( 112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