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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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驗及統計
( 112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