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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緝毒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毒品之查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單位協調合作,從事整體性、全面性、計畫性、持續性之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