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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第 3 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