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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 110年03月16日)
第 19 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