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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3月16日)
第 4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