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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3月16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