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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5年05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