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三案以上未達五案,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未達三百小時,著有成效。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之基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