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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 110年04月29日)
第 2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