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98年11月19日)
第 10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