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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102年04月02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加害人,其刑期即將於四個月內屆滿,且經監獄、軍事監獄內之治療或輔導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監獄、軍事監獄應儘速檢具下列有關資料,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
一、入監評估報告書。
二、身心治療紀錄表。
三、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四、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
五、治療成效報告書。
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

第一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加害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有再犯危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