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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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 102年04月02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強制治療裁定後,應即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至強制治療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前項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監獄、軍事監獄協助將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護送至強制治療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