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4月28日)
第 15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