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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12 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