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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16 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