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2 條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

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