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 101年07月05日)
第 4 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