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經核准進修之檢察官調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服務時,原核准之進修繼續有效。但調至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服務者,如該檢察署同時進修人數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限額時,調入機關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其資格。
調辦事檢察官進修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申請時占缺機關辦理。
調辦事檢察官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在職進修時,應經現辦事務所在機關同意,申請從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在職進修者,並應經申請時占缺機關同意。
借調檢察官辦事之機關同意調辦事檢察官從事在職進修者,不得再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或借調其他檢察官至該機關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