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7年08月08日)
第 13 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