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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7年08月08日)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