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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二 章 接收受刑人 ( 102年01月23日)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