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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二 章 接收受刑人 ( 102年01月23日)
第 1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