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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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2 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