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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三 章 遣送受刑人 ( 102年01月23日)
第 20 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