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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 108年04月11日)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