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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 108年04月11日)
第 7 條
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