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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15日)
第 13-1 條
律師於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前項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全新或現有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