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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15日)
第 6-1 條
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取得確認身分所需資訊。
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依律師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之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第三方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