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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15日)
第 7 條
律師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由其指定之專人同意。
二、瞭解受任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三、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應申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