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 106年09月14日)
第 4 條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審議,應採合理審議基準。
審議會為審議前項指定制裁名單,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提供必要情資與資訊。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之審議,亦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