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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 106年09月14日)
第 7 條
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一、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
三、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為金融活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