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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107年05月02日)
第 18 條
請求方人員經協助機關同意後,得於執行請求時在場。

前項情形,請求方人員於協助機關詢問或訊問時,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時,適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