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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107年05月02日)
第 21 條
請求送達文書者,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國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所。

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