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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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107年05月02日)
第 25 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由受請求執行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同一請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其向數法院聲請時,由繫屬在先之法院管轄。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