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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107年05月02日)
第 7 條
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