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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二 章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向我國請求協助 ( 107年05月02日)
第 9 條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