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110年12月06日)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