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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110年12月06日)
第 9 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