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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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指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所定,具有募集或分配資金行為,且從事慈善、文化、教育、社交、友愛,或為其他型態之公益目的者,經主管機關進行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程序後,列為特定高風險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特定財團法人)。